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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那些事儿之“划地为牢”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浮梁一梦

生防护距离那些事儿之“划地为牢”

作者 | 浮梁一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很长一段时间,环评报告中多了卫生防护距离这么一个“怪圈”。

卫生防护距离大体上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计算得来,另一种则是国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至于如何划定,就是各种距离取大值,目的就是“保护人体健康”。

但随着卫生防护距离的划定和管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国家对卫生防护距离的管理也开始发生变化。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已启动修订;国家强制性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环评报告也不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

尽管如此,由卫生防护距离引发的后续管理问题,却一直存在。

正所谓“请神容易送神难”。

因为很多情况下,卫生防护距离的划定直接涉及到居住区的搬迁,这不是环评报告几页纸论述就可以解决的。

这涉及到地方政府、企业、居民之间一项浩大的工程,包括用地、规划、经费等等。

很多时候,这基本上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城市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存在,最好的是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不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环评报告之卫生防护距离

1987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2019年6月13日起废止)第14条规定: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这大概就是环境保护关于卫生防护距离最早的、最正式的规定了。

you虽然这份文件没有规定环评报告必须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但是鉴于环评报告的目的以及开展的阶段,环评报告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似乎就是个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这并非主观揣测。很长一段时间,环评报告不划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早期,部里因为没有划定卫生防护距离,对很多环评单位进行了处罚,其中不乏北京大学这样的单位。

部里如此,环评报告能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吗?

不但如此,部里还通过正式复函明确,卫生防护距离应该由环评报告来确定,而且最终的防护距离要综合各种标准规范中的较大值。

这便是很长一段时间,环评报告中为什么一定要搞一个卫生防护距离出来的原因。

有时候,光计算卫生防护距离还不算,还要求企业必须明确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拆迁方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否则的话,报告先缓一缓。

二、卫生防护距离存在的那些问题

本文开头已说明,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是以标准的形式确定,另一种是以计算的方式确定。

以标准的形式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缺乏考虑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状况、气候气象条件、清洁生产情况等,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因此,环境部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排放标准不会规定统一的防护距离,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环评报告论证。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的修订,便是落实了这一思想:

而以计算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则存在的问题更多。环评互联网已发表过多篇文章进行讨论,本文不在此赘述,请阅读文后推荐阅读。

有些问题是很搞笑的,比如: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指什么?

当然了,卫生防护距离是由卫健委来管理的,那就听听卫健委的解释:

小于15米的烟囱一律视为“以无组织方式排放”,是我们都理解错了,还是卫健委解释错了?

在基本概念如此不清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卫生防护距离大行其道玩了这么多年。

正因为如此,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中很大一部分是关于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问题。

潘岳副部长曾在“纪念《行政复议法》施行十周年座谈会”上就曾这样说道:

三、卫生防护距离的实际影响
卫生防护距离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竣工环保验收。
如果设置了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点要求搬迁,竣工验收的时候未完成搬迁,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无法验收。在没有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点的情况下,停运某些涉及卫生防护距离的排污设备还是可以通过验收的。
如环境部在《关于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发展有限公司码头仓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这样描述:
卫生防护距离的另一个影响便是住宅的开发建设。
卫生防护距离划定的时候,也许防护距离内没有敏感目标。
但是如果调查不细致,卫生防护距离内存在居住用地,或者宅基地,虽然现在没有建房子,但是建房子是早晚的事情。
如果这么随便划定了卫生防护距离,到底该建还是不建呢?特别是划定不科学的情况下,实际社会影响实在太大。
卫生防护距离最大的影响,还是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的搬迁。本文开头已经讲过,涉及到太多太大方面的事情。
而近年来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很大一批就是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点搬迁问题。
四、卫生防护距离的现状
环保报告保罗万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甚至已经成为笑谈了。
也许是实际遇到的问题太难,已经超出了环保部门的职责范围,卫生防护距离已经逐渐淡出环评报告了。甚至部里公开答复都是这样的:
至于用计算的方法确定卫生防护距离,部里也终于反应过来,推荐行标准的作用根本就不是在环评报告必须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现在才明白,卫生防护距离并非环保部门的职责。
揽到自己怀中搞了这么多年,发现越搞问题越多,才发现当初错了。
现行大气导则明确:环评报告只考虑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虽然都是防护距离,但是无论从字眼还是含义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以至于部长信箱的答复,都在刻意避免“卫生”二字。
五、后话
卫生防护距离不是不应该划定,而是应该科学划定。
如果发现之前划定的不够“科学”,是不是就束手无策没有办法了呢?
办法总是有的,那就是回归卫生防护距离的初心:保护人体健康。
环评阶段预测的卫生防护距离也好,防护距离也罢,都是基于设计资料进行的预测,企业实际投产的应该应该实际考虑。
特别是当企业采取了更好的污染方式设施(措施),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护距离的变更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已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一定是有效的。
那么,划定不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或者企业提高了清洁生产水平和治污水平,卫生防护距离能不能变呢?
赵宇等人在中国环境报发表的文章《合理使用环评许可变更或撤回——以3个环境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为例》进行了探讨。
但是该篇文章的案例不够详细,法院判决书很多有趣的信息未有发掘出来……
笔者后续文章将用实际案例来说明,如果进行卫生防护距离的变更,以及卫生防护距离的初心。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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